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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则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以及东莞市企石中心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东莞市企石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编制本规划主要背景

  1、东莞市提升城市整体实力,积极扶持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2、东部工业园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3、企石镇自身经济发展需要。

编制本规划的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GDPG-002: 村镇规划指引;
  8、《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
  9、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
  10、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
  11、《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
  12、《东莞•东部工业园总体规划》,2002年;
  13、《东莞•东部工业园市政工程详细规划》;
  14、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
  15、企石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6、企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7、企石镇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18、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划。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

  近 期 2006—2010年;
  远 期 2011—2020年。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总面积为企石镇镇域范围,面积为59.10平方公里。

规划的法定效力

  本规划经企石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企石镇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的法定性文件,由企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以及东莞市企石中心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东莞市企石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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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9)86661001 电子邮箱:dgqs@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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