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的位置:首页 建设企石 |
 |
 |
 |
| |

用地分类管制
用地管制分类
根据用地规模以及相应的用地分布特点,在空间上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并制定相应的用途管制措施。规划全镇分为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三类。
不准建设区
不准建设区是指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非农建设的用地空间,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堤防护堤地,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区域,重要的防护绿地以及国道、省道两侧划定的不准建设控制区。
1、用地安排
规划不准建设区主要包括所有主要山体,虾公山、飞鹅岭和东丫湖周边农田与园地以及南坑周边耕地;东江、东引河、东丫湖水面以及沿岸的河漫滩、防洪排涝区等。
2、用途管制要求
(1)不准建设区应进行永久性保护,在规划期内必须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严禁在区内进行任何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
(2)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果林业。禁止在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等。
(3)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报批。规划建设区内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作出调整,与一般农田置换。
(4)禁止在绿地内进行与绿地功能不符合的非农建设。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和利用河滩地开垦。
非农建设区
非农建设区是指规划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用地空间,包括城市(镇)建设用地区、乡村居民点。区内用地必须依法审批才能进行建设活动。
1、用地安排
非农建设区主要包括原镇中心区、新中心区、滨江新区以及东部工业园(企石园区)等地区。
划定2010年全镇非农建设区面积2250.66公顷,占总用地38.09%,人均用地131.62平方米,2020年非农建设区面积2738.98公顷,占用地总面积46.35%,人均用地96.1平方米。
2、用途管制要求
(1)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进行规划、使用与管理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使用应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
(2)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用地布局不得擅自扩展到规划区外,规划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照原用途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均需依法申请。征用土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4)在城市建设区内,根据用地布局划分不同的用地类型区,实施土地分级管制、分类管制、分区管制。
(5)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根据土地的区位、质量、用途等制订不同的地价和使用期限,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者,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
(6)村庄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用地,其用地需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所需土地应主要在现有用地中调整予以解决。按土地资源条件和人口限额供应宅基地。根据规划改造旧村庄,调整建设布局,集约更多用地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绿化环境改造。
控制发展区(发展备用地)
规划范围内不准建设区与非农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规划期内原则上不用于非农建设,一般为城市远景发展建设备用地。
1、用地安排
规划范围内不准建设区与非农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规划期内原则上不用于非农建设,一般为城市远景发展建设备用地。划定2020年全镇控制发展区面积为854.8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4.47%。其分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现南城、莞城工业园红线内用地。
由于历史原因,南城、莞城工业园在规划期内未能成为企石镇的发展用地,因此,在规划期内此用地划归企石远景发展的备用地。
(2)零散工业进园获取的用地
贯彻“工业进园”的原则,在零散工业迁至工业园后,原用地若还不具备开发改造的条件则划归控制发展区。
(3) 集约农村居住用地获取的用地
通过建设“农民公寓”等方式对农村居住用地进行集约,获取的闲置用地若不具备开发条件则划归控制发展区。
2、土地用途管制
(1)控制发展区应保持现状土地使用性质,非经原规划批准部门的同意,不得在控制发展区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
(2)如有需要在控制发展区内进行非农建设的,其用地应在原规划非农建设区内核减,在非农建设区划出同样数量的土地还于控制发展区。
(3)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需要征用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在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内解决。
(4)占用不准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用地须按照总体规划修编程序重新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规划
建设用地总量
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总量2800.66公顷,人均建设用地98.27平方米。
企石镇规划用地汇总表
|
序号
|
类别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总用地比例(%)
|
|
|
|
|
1
|
建设用地
|
2800.66
|
47.39
|
|
|
2
|
水域和其他生态用地
|
2275.23
|
38.50
|
|
|
其中
|
水域
|
626.60
|
|
|
|
耕地及其他用地
|
1648.63
|
|
|
|
3
|
备用地
|
833.68
|
14.11
|
|
|
4
|
城镇总用地
|
5909.57
|
100
|
|
|
注:其中“水域及其他用地”包括水利水工设施用地。
|
|
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
序号
|
用地代号
|
用地名称
|
面积(公顷)
|
占城镇建设用地比例(%)
|
人均(平方米/人)
|
|
|
|
|
1
|
R
|
居住用地
|
629.84
|
22.49
|
22.10
|
|
|
其中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47.34
|
|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387.06
|
|
|
|
|
R5
|
农村居民点用地
|
195.44
|
|
|
|
|
2
|
C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336.73
|
12.02
|
11.82
|
|
|
其中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13.18
|
|
|
|
|
C2
|
商业金融用地
|
245.45
|
|
|
|
|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6.91
|
|
|
|
|
C4
|
体育用地
|
9.96
|
|
|
|
|
C5
|
医疗卫生用地
|
6.77
|
|
|
|
|
C6
|
教育科研用地
|
54.46
|
|
|
|
|
3
|
M
|
工业用地
|
798.23
|
28.50
|
28.01
|
|
|
4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13.57
|
| | | | |